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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黔建墙革通〔2011〕544号 )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专项基金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调控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2007年4月至2011年9月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按实际开始征收专项预缴基金时间为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应征收专项预缴基金总额、实际征收总额和开展征收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专项预缴基金返还结算情况:专项预缴基金返还结算以及缴入国库情况。

  (三)专项基金使用情况:专项基金安排使用及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四)专项基金是否纳入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征缴。

  (五)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22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

  (四)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

  (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73号)

  (七)《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

  (八)《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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