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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设施农业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2)

  四、项目管理

  1、项目确定。由市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

  2、建设期限。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当年11月底。

  3、管理方式。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项目计划下达后,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并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当地产业主管部门通报。

  项目实行进度季报制。实施主体按季度向所在地产业主管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4、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初验。市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复验。

  验收材料应包括:1、项目建设协议书;2、项目建设总结;3、设施设备购置发票;4、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初验意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验收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所辖地区所有项目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五、资金管理

  1、对列入当年度市设施农业配套项目,按设施设备新增资金额的30%进行补助,设施农业配套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在行业内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或脱贫帮扶项目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市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批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已购置的新增设施设备在县级产业主管部门以“一户一档”予以登记,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设施设备在发票原件上加盖“杭州市设施农业配套项目补助”专用章。

  3、市设施农业配套项目补助与市农机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4、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在下达计划补助额度内根据项目完成实绩下达补助资金。

  5、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履行项目协议的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设施农业配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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