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农办[2009]54号、杭财农[2009]521号)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市委[2009]13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至2011年,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为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扶持的目标及要求
通过财政扶持,着力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着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着力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保障体系。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80万亩,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万亩,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土地基本实行规模经营,乡镇以上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完成。
根据《意见》精神,凡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是拥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承包地(含坡度25度以下的土地);
2、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
3、流转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含5年);
4、必须签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合同;
5、原则上须是集中连片流转(10亩以上)。
二、财政扶持的条件及标准
1、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奖励条件及标准:对推进当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示范带动作用大、群众受益明显、且土地累计流转面积500亩以上、当年新增流转面积100亩以上,进行连片经营的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不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给予3-5万元的奖励,各区、县(市)财政予以相应配套。
2、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奖励条件及标准:对依法登记或经批准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折股量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折价入股的股份公司等组织,章程、制度健全,流转程序规范,合同资料齐全,分配机制合理,且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面积比上年每增加100亩,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