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我市煤化工企业优先配置煤炭资源,企业从事的煤矿在资源勘查、扩储资源的,市国土局每年有计划的安排与企业挂钩,帮助解决企业在资源接续、开发利用上存在的问题,对域外购买、并购资源的,可以协助收集资料和技术服务,努力保障煤化工企业的资源供给。
(十六)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由一名市级领导包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 -1亿元的项目由一名正处级领导包保,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由一名副处级领导包保。包保领导按期限帮助企业办理环境评估、可研论证、立项审批、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
(十七)企业购买高科技专利投资上项目,待开工建设时用于直接购买专利所需资金,市政府视同贷款,并给予2-3年贴息扶持。
(十八)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按照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实缴税金超过上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实缴税金超过第二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承担。
(十九)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以及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分别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70%、100%出资,支持企业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煤化工项目,企业新建共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占地不超过2公顷的研发中心、科研院所和人才公寓,免收城市配套费,并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十一)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煤化工项目,5年内免收市本级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调基金,需要上缴的收费由市政府负责对上争取减免缓,涉及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性收费的,按最低下限标准收取。
(二十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含改扩建),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和手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全部无偿代办、限时办结。建设期间办理证照和审批手续需缴纳的有偿服务成本费,由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收取。
(二十三)实行政府部门入企报告制,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其它部门必须向市创建办报告,获得批准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二十四)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的重点煤化工产业项目,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主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允许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用语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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