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钢丝绳安全使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黔建建通〔2011〕603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省建筑施工工地连续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钢丝绳断裂造成的安全伤亡事故。如2011年11月20日,正安县新建七中建设工程塔机钢丝绳断裂,吊钩坠落,造成1人死亡;10月4日,贵阳市金狮小区(巫峰组团)入口高层塔机钢丝绳断裂,料斗坠落,造成2人死亡。为有效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地、各单位立即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钢丝绳安全使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9个市(州、地)所辖的各市(区、县)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相关建筑起重机械。
二、检查方式
各在建项目工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复查(见附件1),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项目,由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建施通〔2008〕487号)、《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等相关规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钢丝绳安全使用状况,如钢丝绳选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钢丝绳是否持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并与实物一致;钢丝绳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是否符合产品使用要求;到达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是否仍在使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台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做到发现一起,督促整改一起,隐患没有消除前,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条文的,应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