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级工培训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40%和50%;
(四)技师(包括预备技师)培训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50%和40%。
第七条 教学课程以18个学时为1学分。综合性实习、入学和毕业教育等其他课程以30学时或一周为1学分。
第八条 获得本专业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记5个学分。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管理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学生按每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完成学习内容,并上交作业和学习总结,经审阅合格后,才能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由作业和学习总结与课程考核构成,作业和学习总结占30%,课程考核占70%。课程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根据已有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给予相应学分。学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且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已通过同一层次及高一层次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补考。补考两次不合格的应当重修。
第四章 学分奖励及代替
第十二条 学生在本单位、本系统岗位技术、职业素质等方面的评比、竞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可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并可代替相应课程学分。评比、竞赛中获得的突出成绩奖励学分如下:
全国奖
| 省级奖
| 市级(集团)奖
| 区级奖
| 本单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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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0
| 20
| 15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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