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技工院校自主招生和负责培养。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开设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非全日制技工教育专业。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非全日制学生的特点,制订针对性强、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为学生创造工作、学习两不误两兼顾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教学的软硬件建设,重点建设与非全日制学分制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逐步实现教学资源、教学、教务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非全日制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由校企合作双方按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过程化考核、校企双评价考核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制定实施学分制条件下的学生管理、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制度,增强服务学生意识,加强后勤服务保障。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非全日制技工教育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参加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的学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具备同等学历的人员由招生学校组织测试,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学生按季度入学,入学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非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非全日制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登录深圳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学生毕业应达到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相应专业的毕业要求。
非全日制学生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并获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予毕业,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非全日制毕业证书每年六月、十二月发放,证书应当注明“非全日制”字样。
第四章 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教学质量督导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学生教学质量应当达到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学生教学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