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
(4)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5)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6)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7)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道路交通方面。
(1)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4)非客车违法载人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6)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7)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4、建筑施工方面。
(1)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5、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商场、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6)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不符合要求的。
(7)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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