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方面。
(1)私挖滥采、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的,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
(2)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整合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私设工作面、存在隐蔽工程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
(6)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7)瓦斯超限作业,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8)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9)“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1)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擅自动用火工品生产或煤矿之间串用火工品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炭生产行为。
2、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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