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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立案应当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机构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属于本机关管辖但不适宜该机构承办的,根据具体情况指定适宜的机构承办,交法制机构登记并监督相关机构办理内部移交。受移交的办案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四)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机构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第八条 办案机构在结束初步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机关负责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二)对不予立案,但应当移送或告知其他机关的,批准不予立案且责令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第十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办案机构应当申请销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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