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9〕2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立、销案监督管理包括对立案、销案及不予立案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可以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区分局)的法制机构应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所辖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汇报,同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且属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