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务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6.畜牧兽医部门安排的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7.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种植所得,牲畜、家禽饲养及林产品采集所得,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强化信贷支持
1.州、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
2.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3.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抵(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4.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会,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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