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措并举,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工商登记服务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各级工商部门要本着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
3.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资料要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财政扶持
1.州、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组织标准化生产和商标注册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并提出扶持意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3.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挪用、截留扶持资金。
4.各级涉农部门在农业项目安置时,优先考虑以农民专合组织为主体申报的项目。
(三)给予项目建设支持
1.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
2.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科技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林产品基地建设、林产品深加工建设等项目,可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4.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和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每年要按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农产品市场营销、扶贫攻坚、科技入户项目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