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关于河砂准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2]367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水利局关于河砂准运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水利局关于河砂准运管理办法(暂行)》
2012年5月30日
附件: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河砂准运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全市河砂准运管理工作,防止准运单使用过程中出现套单、重复使用等不规范现象,有效地保护闽江下游有限的河砂资源,根据《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规定:
1、准运单须规范填写,必须填写开单时间、运砂有效期、运砂起始点、出具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等。
2、运砂船应在准运单填注的规定时间、地点内装运砂,因设备故障或潮水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装运砂的,应及时向砂石办或水政监察部门报告情况。超过限定时间或未报告情况的,视为无准运单违规运砂处理。
3、运砂船提取河砂时,须持有准运单、定额凭证及领料单,缺少其中一种单票,则不能提取河砂。
4、各县(市)区堆砂场、城乡建总、交建集团要做好日准运单使用情况登记。每船河砂到场时,应立即上缴当船准运单,运砂船、砂场管理员应签收,并装订成册,随时备查。
5、采砂船工作人员在装砂前,应验收运砂船的准运单、定额凭证及收取准运单第四联,方可装砂。
6、各用砂单位从市水利局水政处领取准运单时,需提交上一次使用的准运单存根联,经市水利局水政处核销后发放新一轮准运单。
7、各县(市)区水政大队成立联动制度,随时核查准运单使用情况。对查获的违规运砂船舶业主按无准运单违规运砂处理。
8、堆砂场须安装监控摄像头,对每天进出堆砂场运砂车辆和船舶进行全程监控,录像存档并刻录成光盘,以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对未安装监控设备的堆砂场各县(市)区不得列入上报审批范围。
9、对抽查时未能提供监控录像等情况的堆砂场,一次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若再次违规,则取消其砂场一个月供砂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政府应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未批的堆砂场予以取缔。
10、运砂准运单领取统一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人员到福州市水利局水政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