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查扣的非法载客渔船,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要求,依法移送交通(海事)部门处理;对查扣的非法载客的“三无”船舶,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按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交通(海事)和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没收或拆解,从源头上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查获的船载终端未配备、未开启;安全设备配备不到位;船员无证从事渔业生产或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渔船,要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依照《福建省黑名单渔船通报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渔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
(六)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七)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船员管理、渔船安全生产等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该整改的要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未整改至符合要求的应当限制离港,该处罚的要及时进行处罚。对违反伏休规定的要按照省执法总队要求,定点扣押至伏休结束后处理。
(八)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规定处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当年度补贴:
1.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