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西州、玉树州卫生局:
为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证群众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现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能落实、事事有回音。
一、坚持公开受理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坚持受理登记制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2)。
三、坚持首问负责制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附件2);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投诉举报件,可转送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坚持限时办结制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坚持举报奖励制
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食品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