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除煤烟型污染
逐步推行燃煤消耗量的总量控制,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及导热油炉,供热管网和管道煤气覆盖范围内所有燃煤设施2012年10月底前全面拆除或改燃清洁燃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七)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在2011年市区国控测点开展PM2.5指标监测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筹措专项资金,购置监测设备,力争2012年全市7个国控空气自动站全部具备PM2.5、CO、O3监测能力,并按照国家和省环保部门要求,适时公布相关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重点围绕有效控制PM2.5,统筹城区企业退城入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餐饮油烟及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2.强化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职能,按照《关于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十二五”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大气办〔2010〕1号)要求,强化部门之间联防联控,全面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完善相关法规
尽快修订出台《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推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政策法制化、长效化。
(三)健全协调督办考核机制
1.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工作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及时调度、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研究解决空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建立督查督办制度。落实行政督察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行政督察,监督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落实,督促各责任单位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3.落实考核考评制度。将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对市直单位的绩效考核,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奖惩。对按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