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发〔201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徐州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蓝天工程部门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0]1号)及《徐州市“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发展为先导,以多污染因子联合减排为主线,以有效控制PM2.5为突破,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构建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控体系,为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优良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构建科学的空气污染综合防治长效机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在新标准实施之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稳定在90%以上,2013年起,PM2.5明显下降。
三、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所有工业企业(含火电、钢铁、建材及“退二进三”企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机动车、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饮食服务业,工地、港口、货场、道路扬尘等领域,按本方案实施污染防治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污染增量。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市范围内禁止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对资源消耗指标明显高于同行业、没有排污总量指标来源的、产排污系数不能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建项目和不能“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严格审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环评审批后续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制,完善项目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机制,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