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按照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源头治理,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排查、预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构建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信息网络。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健全劳动关系矛盾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强化职工法律服务,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继续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广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充实一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量,加快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
5、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做好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参保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继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职工援助和扶贫帮困,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推动有条件的产业集团、公司建立职工服务分中心,推行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帮扶模式,更好地为广大职工开展“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6、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研究,解决劳动关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四、加强推动创建工作激励机制建设
1、在评先评优上给予重点保障。在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A级纳税人”、“南京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市“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时,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会主席、党组织给予优先考虑。已获得相应市级荣誉的,应当优先向上一级推荐。
2、在政策执行中给予适度优惠。在安排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批准特殊工时等方面,对获表彰单位优先考虑;在无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两年内免予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单位的劳动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表彰单位应对职工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并本着合理原则,处理好中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奖励比例。合理的奖励费用可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将受表彰单位纳入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