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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东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监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强化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管理。除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之外,要结合各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薪酬激励、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子企业股权转让等方面的企业重大事项,通过章程修订等工作重新合理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职权。章程修正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应报市国资委审核。

  (八)严格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国有股东应当认真做好研究论证,并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人事变动、股权激励、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项目等,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就拟审议事项征求市国资委意见。国有股东派出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和国有股东的指示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相关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国有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的要求,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环节,切实防控内幕交易。各国有控股股东要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内部工作规范,严格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申请报告等程序,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运作。市国资委按年度抽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报告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九)完善上市公司日常运营信息的管理。国有控股股东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年度述职、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定期访谈等制度,依法合规地及时了解上市公司运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股票价格市场波动情况、主要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并结合国内外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认真分析上市公司运营状况,为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准确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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