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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东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国有股权质押行为。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前,应当做好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国有股东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押股份的价值应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

  二、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四)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任职资格和任期管理制度。本意见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是指由国有股东推荐并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股东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以德、能、勤、绩,特别是职业道德、履职业绩为主要标准,从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专业人才和管理者中培养、公开选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国有股东提出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推荐人选,由市国资委牵头考察认可后确定。推荐人选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中的董事长一般由国有股东所在集团公司市管人员担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任职期满经考核后可以连任,连任两届后须进行交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任期的,原则上不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的推荐人选。

  (五)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贯彻和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重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和公司权益。国有股东应当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主要业绩以及问题等方面实施考核评价,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评价和审计结果将作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续任、奖惩和更换的主要依据。各控股股东应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规定,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以有效调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六)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疏于对上市公司行为实施有效监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按法定程序免除相关责任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被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资格的,自免除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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