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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东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东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科学管理机制,优化配置国有上市资源,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

  (一)实行国有股最低持股比例控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上市公司战略定位以及保持控制力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吸引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确需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将最低持股比例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国有股权变动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实施监管。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事项时,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等文件所明确的程序与权限,履行相应的报批或备案手续,规范股份变动行为,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市国资委要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动态监测系统和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按年度对各出资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有序流转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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