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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2012年县级人民政府暨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2012年县级人民政府暨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的通知
(黔教督〔2012〕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人民政府: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100号)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意见》(黔教督〔2009〕17号)要求,现就2012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暨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县确定

  结合省委、省政府教育发展突破工程,特别是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突破工程这一工作重点,并与当前工作同步开展,经研究,确定乌当区、息烽县、开阳县、汇川区、仁怀市、遵义县、桐梓县、湄潭县、务川县、关岭县、黄平县、施秉县、雷山县、台江县、龙里县、独山县、罗甸县、安龙县、普安县、大方县、织金县、纳雍县、碧江区、思南县、德江县等25个县(市、区)为县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考核县。

  二、督导评估考核工作安排

  (一)乌当等25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党政主要领导要对照《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修订)》、《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修订)》和《贵州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以及《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人民政府及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的通知》(黔教督〔2011〕39号)要求,对2011年工作进行自查自评,找出问题,认真整改。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市(州)委组织部、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2012年督导评估考核县人民政府暨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进行过程督导,并督促被考核县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全面审核被考核县自查自评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复查。2012年10月底前将被考核县自查自评报告、市(州)过程督导和复查报告统一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省将在4-5月组织人员对乌当等25个县进行过程督导。

  (四)省将在审核各县自查材料和市(州)复查报告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底前对乌当等25个县进行督导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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