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
(石烟专〔2012〕43号 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 2012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维护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化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配置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标准为:
1、三环路以外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的街道零售点之间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2、居民社区内平均100个住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3、由政府统一规划的综合性市场内平均50个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4、长途汽车客运站内最多可设置4个零售点,火车站内最多可设置10个零售点。
5、高等院校、部队营房、工厂园区等相对封闭场所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6、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7、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五条 持市民政部门或市残联有效证明,具有本市正式户口,能独立经营的烈属、残疾人;享受政府特困补贴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的;不受间距限制,但仅限本人实际经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