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2〕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实行就近免试入学。2012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人数比2011年减少50%,2013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人数比2012年减少50%,2014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的10%以内。低于当年控制指标的公办学校要巩固并继续减少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到2015年,全市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查处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校际差距,从根本上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教委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