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2012年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工作的通知

  (一)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上报项目和人才,按照规定和要求组织初审。对不符合资助范围、条件和标准的,预以剃除。

  (二)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和具体考核办法,组织考核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和人才进行全面考核。

  (三)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依据考核的情况和意见,对项目和人才进行专业答辩,提出并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和人才。

  (四)聘请有关专家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交评委会审定的项目和人才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项目、人才名单和资助数额,报省政府审批。依据省政府审批结果,具体实施拨付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申报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原则,突出重点,切实把重大项目和高端人才推荐上来,确保资助工作的质量。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确定上报申请资助材料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开展对上报项目和人才的评审工作,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将评审情况、过程、结果或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三)中省直及直属单位申报资助的人才,必须具备博士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各地区申报资助的人才,必须具备本科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和本科学历以下的人员,不得申报。

  (四)前七批已资助的项目和人才,原则上不得申报。对于具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性发展产业、开发前景特别广阔产业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以申报。并连续予以资助。

  (五)荣获全省杰出创新创业称号的项目和人才,不得申报此次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六)要严格按照资助工作程序组织申报。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未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评审和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申报材料不完整和不规范的,逾期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根据2012年省财政预算使用资金额度,切实保证资助项目和人才的质量,在申报资助项目和人才数量的掌握上,实行严格限定。长春市不超过8个、吉林市不超过5个、延边州不超过4个、其他地区不超过3个,中省直各部门、单位不超过2个。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