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研究周期长、规模大、具有广阔开发前景、对全国或全省有极大影响的项目,经过专家论证后,可连续2至3年给予资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省人才开发资金,必须由人才所在单位按要求填写《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和《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情况一览表》。《申请书》和《一览表》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表格制式不得更改)。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出申请资助报告,说明申请的理由、条件、资金额度和用途、必要程度和预期效果。
(三)申请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供受资助人才的层次、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技术水平证明,主要专业经历证明,各类获奖证明,以及在本领域内权威程度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四)申请单位必须提出申请资助项目的认定证书或获奖证书,以及有关认定资料,项目先进性和可行性鉴定报告,说明项目开发、转化进展程度,受资助者在承担项目攻关或课题研究中发挥作用情况等材料。
(五)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申请资助项目实施转化后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材料。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项目和人才,须提供研究成果所处地位、先进程度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资助材料必须打印,按照上述五个方面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并注明页码,一式一份。《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情况一览表》单独上报,一式二份(附电子光盘)。
(七)省直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中直单位的直接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八)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经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县(市、区)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九)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非公有制或无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按注册地和规定程序实行属地申报。
四、人才开发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