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质监部门。
(十一)食品流通环节。继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市场、食用油市场、酒类市场等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监管,加大对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设,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籍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继续巩固和扩大“票证通”运用效果,不断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提高网上监管水平。推进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责任部门:工商部门。
(十二)餐饮服务环节。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全力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认真做好12个试点县学校食堂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以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争创、分类指导、滚动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十三)畜禽屠宰环节。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皖屠审字〔2012〕1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清理,7月31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所有不符合设置规划、软硬件整改不达标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律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期间,全省一律不再办理新建或迁址重建屠宰企业的核准手续,暂时保留的屠宰企业必须全部符合《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全省“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县不得保留小型屠宰点。对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申报,未批先建企业一律不再办理核准手续,擅自先行投产或以试生产名义投入运营的以私屠滥宰予以查处。积极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减少过多场点和落后产能,促进规模化生产,利用信息技术和视频系统对企业重点环节实行全程监控,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查处私屠滥宰、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和设施、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