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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三十一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由食品流通许可材料组成。包括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换发、注销、撤销、吊销等材料,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材料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主要材料应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许可申请材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原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经营区域位置图、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指定(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设备及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经营类别表、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准予核准通知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许可变更材料,包括《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收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负责人及经营场所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许可注销材料,包括《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收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等相关材料;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五)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装订要统一规范。装订材料按照A4规格,按档案目录规定的顺序,依次排列,凡有文字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档案要设有封皮,标明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许可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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