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按行政区划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进行单独编号。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
(二)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
(三)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职责分工,建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度;
(四)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于每季度末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本季度《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格式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发证年份+1位主体性质+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
(二)名称栏由食品经营企业按预先核准的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按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填写;
(三)经营场所栏按核定的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填写;
(四)负责人栏按核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或资格证明填写;
(五)许可范围栏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六)有效期栏应标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七)主体类型栏依申请或主管部门文件确定。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正本。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 许可档案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卷内附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