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具有相应防止食品污染的贮存容器(冰箱、冰柜)、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4.食品批发、连锁配送、大型商场超市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的电脑、打印机等。
(三)食品安全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食品报告备案、从业人员健康、市场主办者责任等;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制定文本;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粘贴。
(四)从业人员配备及健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采购、保管、加工、销售、专业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及家庭式经营的参与者)上岗前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成绩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公立卫生医疗机构身体健康检验,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经营区域位置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六)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七)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所提交的材料,要求A4纸打印或用钢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签字盖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二份。
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