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据法定职责,对食品经营者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日常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包括食品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制度、从业人员配备及健康条件、直接入口食品包装材料、售货工具、禁止经营的食品等检查。
六、搞好工作衔接
收回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权限的市县局要及时做好档案清理、移交工作,重新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如发现问题,要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省局。
联系人:温德辉 联系电话:0431-85279110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规、规章等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经营场所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证照分离、先证后照、实质审查、属地管辖原则。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