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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工商食字[2012]79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严格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省工商局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吉工商食字[2011]33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2012年5月31 日经省工商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权限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现行实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属地发放和管辖办法,由于基层工商分局(所)为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食品经营“从严准入”原则,将“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调整,一律由授权机关收回发放权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局发放。

  二、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为规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食品安全统一管理,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依据省相关地方法规实施许可。

  三、规范许可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具体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要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7项食品经营场所条件、4项食品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条件、3项食品安全制度条件、3项从业人员配备及健康条件。增加了提交经营区域位置图、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五方面的材料。

  四、严格许可证的印制和管理

  各级工商局要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工作,建立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度;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要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规格印制;市(州、长白山)局要每季度向省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情况。

  五、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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