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支持我省船舶工业发展的信贷重点倾斜政策,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船舶企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扩大船舶工业信贷投放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规模,支持和鼓励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和保险机构参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为建造中船舶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保险服务,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保险费用补贴。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对外担保等多种融资手段,为船舶出口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船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进船舶企业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实施债券融资,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五)着力优化产品结构。鼓励发展标准化内河船型,优化我省船舶运力结构,采用政府发起和市场发起两种方式推进内河标准船型研发和实施,引导市场船型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按有关政策对船东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船舶出口企业制造研发万吨级以上散货船和集装箱船、油船及出口工程船、游船、海洋平台工作船等,以增强我省出口船舶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省内院校与知名高校联合办学,培养船舶产业专业人才。加强省内学校与船舶企业的对接,通过校企联合定向培养和实习,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船舶企业职工培训,船舶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纳入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
(七)强化评估和监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高效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和推广《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及《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国家标准,开展船舶生产、修理企业及设计单位等级评价工作。建立完善船舶项目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准入门槛,提高造船质量,提升安徽造船信誉,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
(八)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优化船舶工业发展环境。省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意见贯彻情况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船舶工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