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向省预借的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用地协商会予以审定。已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用地协商会进行专题汇报;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大产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省用地协商会讨论。会议形成的有关意见,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会议纪要执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有关事项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前通知各参会单位。
第七章 项目用地监管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省重大项目管理台账,加强对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和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的动态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在省用地协商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加强对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的督查。建立项目用地情况定期督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实地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 项目用地奖惩
第十七条 根据联合检查情况对实施进展好、用地使用效益高的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根据当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底国土资源部追加计划中,专项奖励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在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的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自取得用地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供地,9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本级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待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后再恢复安排。
第十九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已报批但无法实施的,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同意后,用地可以先安排给其他省重大产业项目使用,再按程序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已安排给其他未列入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省有关调度会的项目,要在重新按规定程序申报列入省重大项目后,方可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