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报批,先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依法审批并通过法定的供地程序完成供地且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再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发改、国土资源部门填写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请表,并准备好本办法第九条 明确的有关材料,向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重点办等调度牵头部门。收到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会同项目调度牵头部门对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由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明确追补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同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追补。

第五章 预借周转计划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预安排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存在困难的,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在省下达给当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预安排项目所需用地规模的15%,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政府承诺,预借省重大产业项目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年初,省里预留一定规模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先借先用,用完为止。
  第十二条 经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确定的省重大产业项目所需的追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预借的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扣除。追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超过预借周转计划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追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小于预借周转计划的,在当年省下达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扣减,当年不够扣减的,在下一年度省下达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扣减。

第六章 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制度

  第十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以下简称“省用地协商会”)由省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和国土资源的领导主持,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各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