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政府批准、省重点办发布的当年新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产业项目;
(五)省政府专题调度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用地安排原则
第七条 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安排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础设施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
(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考虑投资强度大、容积率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占地面积小的项目。引导项目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三)质量规模兼顾原则。优先考虑国家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率高、低污染、低能耗的项目,投资规模大、企业注册资金大的项目,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用地安排
第八条 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等项目,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收到项目申请后,发函商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通过并按程序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排序,提出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安排意见。对于申请用地超过600亩的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项目用地预审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及项目建设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建设期限分年度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列入当年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由省重点办衔接。
第九条 申请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省重大产业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项目法人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一定规模(即:在41个西部政策比照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建设的项目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其他地区建设的项目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到账资金达到注册资本金的70%以上(新技术类项目50%以上),到账资金的认定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流动资金),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
(四)项目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法人已经注册登记;
(五)项目列入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省有关调度会前,须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发函商请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十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安排,实行先依法审批、供地且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制度。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1倍核算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