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17号 2012年3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省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提高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负责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审定。
第三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采取追补方式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会、省扩大开放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等各类调度会对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定项目用地面积,只确定给予用地支持或保障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申请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
第五条 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是指经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列入国家、省规划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军事设施等,民生工程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环保、政法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第六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包括以下几种:
(一)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的产业项目;
(二)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会调度的产业项目;
(三)省扩大开放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调度的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