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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额较小或违法所得较小的;

  (三)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人员、残疾人员实施一般性违法行为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的未成年人属于非在校学生,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五)从轻行政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办案的人员或机构拟作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必须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文书中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核审的人员或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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