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规划以3年为一周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区县卫生局应当报市卫生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审批条件
(一)凡申请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如下审批条件:
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列入本市医保定点医疗的机构;
2.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县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
3.具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要求。
(二)凡申请开展高端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县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
3.具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要求。
5. 体现高端特色,需满足以下条件:
(1)助产技术:产科床位在50张以上;产房床护比≥1:2.5;产科病房床护比应当≥1:2;医护比≥1:4;产科主任应为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产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为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全职人员。
(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计划生育科主任应为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计划生育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为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全职人员。
四、审批程序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开展相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区县卫生局根据辖区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包括市级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根据设置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许可决定。作出批准同意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卫生局,并同时提供规划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审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