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及定居兴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草保字〔2012〕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评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2、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考核标准及评分表(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落实好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评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财发[2011]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基础工作、资金管理、任务落实、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参见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一)组织管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立及有效运转情况;启动会议及签订目标责任书情况;地县两级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及批复报备情况;逐级签订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情况。
(二)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草原承包、基本草原保护、管护措施等制度建设情况;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情况;“上封顶、下保底”政策制定情况;资金发放村级公示制度建设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人工种草、畜牧良种、舍饲圈养、信贷支持等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