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要将教师名单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要为民办教育机构制作教师胸卡,任课教师须佩戴胸卡上课。
2.民办教育机构校舍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教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立。
3.民办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4.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规定时间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收取学费必须开具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
5. 民办教育机构增加中小学文化课补习内容的,须到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增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文化课补习培训。
6.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不得以升入某校为目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学校门前散发小广告、小招贴。
7.民办教育机构电子牌匾和宣传横幅等要统一规范,除了学校名称、培训内容、联系电话外,不得宣传其他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8.民办教育机构不准自设小卖店、小吃部。机构内部开设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有健康证明。
9.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与公办或民办学校、教师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不得租借公办或民办学校校舍和场地,举办各种形式有偿培训。
(二)查处取缔非法办学工作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3.擅自改变办学场所和设立分校的;
4.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经营的。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民办教育机构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
(二)公安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负责民办教育机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实施监察,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法、与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