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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例检工作制度。市监察支队每半月,各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监察大队每周,必须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对象为本辖区内各站点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管人员、特作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台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风险抵押及保险购买是否到位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重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四)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对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监管中的情况,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形成文字信息上报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安委办,通过局安监信息平台予以发布,以便于其它参建单位共享;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以便于共同研究解决和与市轨道建设推进指挥部、轨道集团的协调落实。

  (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同时担负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任务,一旦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力度。建设单位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提高安全管理规格,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加强监督,并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担负“属地监管”责任的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作为当地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监管义务,有效行使监管权利,协调指导并会同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加大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查轨道交通参建各方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明确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人,发现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隐患,必须坚决责令停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点,必须经整改和建设部门专家复查后方可复工。

  (二)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各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管能力素质建设,熟练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提高监管水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要针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专门制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小手册》,发至参建各方一线基层单位;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专门针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建设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研究探索,制订行之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各轨道交通施工参建方要逐步建立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加强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及各方参建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全覆盖并贯穿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使轨道交通施工人员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常识,掌握基本的逃生自救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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