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直接利用包装仓储存散粮或超设计标高、超设计仓(罐)容存储粮油的行为;
4、未执行储粮化学药剂专仓储存,双人、双锁管理规定的行为;
5、未执行粉尘爆炸作业环境有关机电设备配备和操作规定的行为;
6、未执行粮油进出仓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7、未执行烘干机等大型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
8、未执行熏蒸作业、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10、未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资质和持证上岗规定以及用工未经安全培训的行为;
1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行为;
12、未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1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行为;
14、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
15、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
除上述内容,还必须高度关注露天储粮设施、简易粮仓、油罐、油脂浸出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粮油加工企业在粮食生产、存放以及出入库等环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粮油质检机构的检化室、实验室使用和存放危险药剂的管理。
三、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实行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时间从2012年5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
结合各自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局产业发展处。各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本次排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挂牌督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市局将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参与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对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粮油仓储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任务,已经安排的,要立即停止并调出库存政策性粮油。对于2011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和反复发生进出仓作业、登高作业事故并且整改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并逐级上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