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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局系统各单位应当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局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事、纪检监察、计财、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事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局机关处(室)及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局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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