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局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有独立账户、独立核算财务收支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社团局主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局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事业处、殡葬处、天福公司下属单位的党政正职及以上部门、单位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实行分级负责审计制度。局审计处负责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处(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处、殡葬处、天福公司负责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时报送局审计处。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