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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供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供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减轻供暖支出对其生活的影响,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供热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二)城乡低保家庭;

  (三)城乡特困救助家庭;

  (四)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家庭。

  二、补贴标准

  (一)对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中非农业户籍无工作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家庭、分散供养的五保家庭,供热费用给于全额补贴。

  (二)对城乡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7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对城乡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对城乡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每采暖季460元定额补贴。

  对城乡特困救助家庭和非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给予每采暖季340元的定额补贴。

  三、发放程序

  (一)城乡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家庭应到当地供热收费单位一次性交清供热费用,凭供热单位开具的收据和《定期抚恤人员证》、《定期补助人员证》、《残疾军人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街道(乡镇)办理领取供热补贴手续。

  (二)城乡特困救助家庭和城乡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的定额补贴由街道(乡镇)直接发放。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关于改变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热收费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4]140号)和《关于调整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8]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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