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在继续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城市户口、年龄在8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二、身份认定
(一)年龄认定。依据天津市居民身份证,计算申请人的年龄。
(二)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认定。由申请人出具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材料。
(三)市级(省、部级)劳动模范的认定。由市总工会出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证明。
(四)空巢老人的认定。空巢老人是指未与其法定赡养人共同生活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关系的老年人,包括夫妻共同居住和单身居住。
(五)失能老人的认定。失能老人是指生活完全或部分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照护的老年人。
三、经济状况评估
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家庭人均收入。
(一)关于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