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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1、确定管理主体。有关区县要根据已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对散葬烈士墓及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及两座烈士墓要明确管理主体。对三个由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和有关单位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要签定协议,经过维修改造后,仍由所在乡镇或明确单位负责管理。零散烈士墓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迁入烈士陵园的集中安葬管理,此次不迁入烈士陵园的,乡镇同其亲属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

  2、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每年区县财政要安排对烈士陵园和纪念设施管理维修专项经费。今后政府将按管理情况,经区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考核后,对管理好的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带补的方式适时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3、建立检查监督制度。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完成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相应的管理保护体系。研究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规范标准和日常管理制度,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力量,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特别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要明确管理机制和管理办法,切实把各项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形成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主题功能作用。

  四、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抓紧实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程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和烈属十分期盼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注重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完善工作方式,确保每项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社会效果,争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作用。

  各区县要在接到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迁移和原址修缮的烈士墓设计方案(含平面图)、乡镇级烈士陵园和两座烈士墓、以及区县级烈士陵园维修改造方案及工程概算分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其中,烈士墓设计方案中需明确占地面积、墓碑材质、尺寸规格等具体情况。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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