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工作任务。按照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区县已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了全面普查,基本摸清了底数。全市需要修缮改造的区县级烈士陵园6所;乡镇烈士陵园3处、纪念碑2座;迁移修建烈士墓(含墓铭碑)416座;在原址修缮墓地172座。
(二)工作目标。从2011年开始,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2012年清明节前,基本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新建以及原墓地修缮工作。2012年国庆节前完成六所烈士陵园(西青、汉沽、大港、静海、宁河、蓟县烈士陵园)维修改造任务。2013年清明节前完成三所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村烈士陵园、静海县杨成庄乡宫家屯烈士陵园、蓟县爨灵庙烈士陵园)修缮改造工程,并列入区县政府重点保护单位。完成2座烈士纪念碑(北宁公园、中山公园)的修缮工程。
抢救保护工程分期实施,今年下半年迁移、维修工程全面展开,按照区县实施方案,逐项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高标准完成,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经费保障。市、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普查数据资料、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认真核算资金需求。市财政将对零散烈士墓迁移修建给予5000元/座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骨灰盒、墓穴基座制作、墓碑制作与刻字、描金等项目;区县财政承担起灵运输、火化、安葬等费用。市财政对原址修缮的零散烈士墓给予2000元/座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墓穴维修、墓碑制作等费用,区县财政承担工程所需人工、辅材、仪式等费用。对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维修改造经费市财政按实际投入给予定额补助。对两座纪念碑修缮经费由河北区民政局负责维修改造后,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待确定管理单位后明确其管理职能。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责任明确的原则,及时、足额将区县、乡两级烈士陵园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区县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对零散烈士墓迁移修建和原址修缮及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维修改造、烈士墓修缮等项目的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后付制。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将市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各区县财政局。市、区县财政按照普查、修缮、改扩建任务量,安排必要的办公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